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被驳 告赢人社局后又不被认定( 十 )

判决书指出 ,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 如果将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存续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 , 那将不可避免的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在工伤事故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 , 这也背离了立法初衷 。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溯及力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易成勋请求对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受到的伤害申请工伤 , 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

综上所述 , 重庆五中院认定 , 荣昌区人社局以原用人单位 “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 , 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

人社局败诉后又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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