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被驳 告赢人社局后又不被认定( 九 )

二审判决书显示 , 本案的诉争焦点为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存续是否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 。

对此 , 法院评析认为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 ,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均未将用人单位主体仍然存续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 , 也未将申请工伤认定时原单位主体消灭作为工伤认定受理的例外情形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荣昌区人社局在受理易成勋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 , 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要件进行审查 , 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 进而对其离职后是否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其所患职业病是否与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核实 , 不应径直以原用人单位 “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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