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校园欺淩 有关部门束手无策?只能以暴制暴?( 五 )

  惩治欺淩 , 保护和处罚如何平衡

  专家普遍认为 , 有关部门需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 寻找平衡点 。

  邓和军指出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没有明确界定校园欺淩行为 。 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 但主要是预防来自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侵害 , 并没有预防来自於同龄人的侵害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包括结夥滋事、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 , 虽然可能与欺淩行为相关 , 但不能与欺淩行为相等同 。

  据悉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等下发的有关通知中均曾给出了校园欺淩的定义 , 但这类行政档案给出的概念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 , 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 , 给现实中的校园欺淩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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