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教师管教权”:戒尺还老师,管教有理惩戒有度( 二 )

老师:不敢管不能管

2018年12月3日 , 一则“辛集市鹿城学校教师体罚学生”的视频在网上传播 。 视频中显示 , 一堂在操场上进行的体育课上 , 老师多次掌掴一名学生 。 河北省辛集市教育局立即进行调查 , 并于当天通报了调查结果 。

通报称 , 经调查 , 2018年11月25日下午 , 鹿城学校四年级体育老师贾某在上课期间发现学生周某某不遵守上课纪律 , 对该同学进行了体罚 。 经辛集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 责成鹿城学校辞退贾某并解除聘任合同 。

虽然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老话 , 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体罚 。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义务教育法规定 ,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 不得歧视学生 ,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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