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教师管教权”:戒尺还老师,管教有理惩戒有度( 五 )
规定:无细则无实效
今年4月 , 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 , 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部分规定 , “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 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 , 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
有评论认为广东此做法是立法赋予教师管教权 。 事实上 , 关于教师管教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 ,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规定 。
教师法规定 ,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 教育法还规定 , 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 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 , 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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