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起诉侵权:法院驳回诉求( 六 )

  法院认为 ,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 但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 ,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 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 。 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否则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而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 , 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 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 , 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

  本案中 , 岳某某不仅是网络大V , 还是执业律师 , 对于黄某某与赵某的系列案件 , 岳某某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 。 同时 , 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 。 因此 , 法院认为 , 考量岳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 , 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