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起诉侵权:法院驳回诉求( 七 )

  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 , 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 , 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 , 既不现实 , 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 , 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 。 据此 , 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 , 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 , 其才具有过错 , 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

  在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 , 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 。 岳某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 , 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 , 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 , 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 。 岳某某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 并无不当之处 。

  在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 , 岳某某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 , 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 。 其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某某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 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 岳某某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 , 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 。 且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某某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 , 即使在岳某某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 , 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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