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投错且不改正,个人可罚款200( 十 )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 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 。
未按规定投放 , 拒不改正的
个人拟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
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的 , 包括违反条例分类投放要求、禁止混投、以及大件废弃物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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