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诉百余件“老鼠仓”案,两高:违法所得50万可追刑责( 八 )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 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 ,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在此基础上 , 前述司法解释还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 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 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 , 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 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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