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诉百余件“老鼠仓”案,两高:违法所得50万可追刑责( 六 )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界定上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明确: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 违反规定 , 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是关于个人犯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刑规定 。

这一规定明确 ,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 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 或者泄露该信息 ,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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