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诉百余件“老鼠仓”案,两高:违法所得50万可追刑责( 七 )

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 。 比如 ,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还表示 , 司法实践中 ,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存在较大分歧 。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终审判决中 , 认定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 并依法作出判决 。 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 ”前述最高法负责人表示 , 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 ,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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