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300万!!美克美家商标维权, 诉求一审被驳回!( 六 )

上海浦東法院同時指出 , 大千公司和李某在推出“A.F.S”品牌時 , 在構圖和文字排列方式上可能借鑒了美克公司“A.R.T.”品牌的創意 , 但這種創意僅限于思想範疇方面的借鑒 , 而且其商標採用了與美克公司的字母和花體字形完全不同的元素 , 這種改變使得商標整體效果與美克公司的商標並不構成近似 , 而且其所使用的字母分別代表“Attitude”“Fashion”“Sclected”3個英文單詞的首字母 , 有一定的含義 。

因此 , 被訴商標雖然存在借鑒美克公司商標的可能 , 但屬於合理借鑒範圍 , 被告使用該商標的行為並未侵犯美克公司對第8931289號“A.R.T及圖”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

針對美克公司提出的“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主張 ,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 , 美克公司的“美克美家”與“A.R.T”品牌裝潢的識別性和指向性 , 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將上述裝潢要素與美克公司的品牌建立直接的關聯 , 不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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