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携带乙肝病毒“被待岗”状告东家 法院这么判( 三 )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逆向派遣规避法定责任
法院表示,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回用人单位从事原工作的,是规避法律的逆向派遣行为,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曹某于 2007 年 7 月 6 日入职某热电公司,从事皮带工岗位工作。入职后,为民服务社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曹某签订劳动合同,将曹某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2008 年 7 月 1 日,宏太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将其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工种仍为皮带工,双方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2014 年 8 月,协力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将其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工种仍为皮带工,合同期限为 1 年,期间签订了二次合同。2016 年 8 月 11 日,协力公司向曹某发出告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到期终止,到时不再续签。
曹某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热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受理,曹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曹某实际为热电公司招用,但热电公司却先后通过为民服务社、宏太公司、协力公司与曹某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将其派遣至本单位从事岗位、地点均无任何变化的工作,热电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行为,曹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热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该主张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劳务派遣作为灵活性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案中,虽然涉案派遣公司并非热电公司设立,但热电公司对曹某的雇用显然是长期的,且曹某也实际是热电公司招用。热电公司这种通过多家派遣单位轮流实施派遣的行为,是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行为。法院表示,希望通过这则案例告诉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依法用工,逆向派遣的面纱并不能遮盖用人单位实质的用工方式。作为劳动者,要擦亮眼睛,不能轻易 " 就范 ",要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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