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女儿抚养费还转移财产 男子两次获刑自称无支付能力( 四 )

  2011年4月21日 ,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政按每月3000元标准向其女儿李兰支付自2009年2月起至18周岁止的抚育费 , 其中自2009年2月起至2011年4月间的抚养费8.1万元 , 於该判决生效後15日内给付 。

  2011年6月28日 , 李明政刑满释放 。 同年7月4日 , 获悉李明政出狱的何娇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 , 法院紧接着向李明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

  巧的是 , 法院执行通知书发出的当天 , 李明政便将其个人名下一辆轿车过户至妻子郭霞名下 。 第二天 , 他接着又和妻子郭霞签订《离婚协议书》 , 再次约定上述701号房屋(包括家具、家电)归郭霞所有 , 同时约定轿车也归郭霞所有 。

  李明政完成上述操作之後 , 2011年11月3日 , 他又以每月3000元抚养费过高为由向法院起诉 , 但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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