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不应忽略老师的过错( 三 )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从事发视频来看 , 常某在马路上认出初中班主任老师张某后 , 对老师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的行为 , 确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 但根据目前公开信息 , 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尚未上升到需要刑事追责的程度 , 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 。

从主观动机看 , 常某的行为是因为之前老师张某的体罚给他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 。 而从行为结果看 , 常某殴打的持续时间不长 , 没有造成张某轻伤以上的伤害 。 此外 , 常某打人和他公开传播在法律上也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 根据目前披露内容 , 常某将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他人 , 至于后来如何在网络上热传 , 这都不是常某能预见、能控制的 。

有观点认为 , 该案最终定罪更大程度上是“惩戒常某传播视频和殴打老师的不良社会效应” , 这一点应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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