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来水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被罚743万(18)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作为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区域内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企业 , 对申请新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须使用当事人控股公司-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智能变频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条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 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 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使案件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 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停止 。 鉴于上述情节 , 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 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7438622.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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