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来水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六 )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 ,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 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
1.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内只有当事人这一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 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 。
2.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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