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来水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七 )

当事人公用企业地位由来已久 。 迄今为止 , 在本案相关市场中 , 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 。 当事人的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 , 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供水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 。 当事人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 , 使得其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 。 因此 , 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 , 用户对当事人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 甚至具备完全的依赖性 。

3.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难易程度

《城市供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 对经营城市供水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投资大、难度高、成本收回周期长的特点 , 以及自然水资源的有限性、水质工艺标准的严格性 , 决定了相关地域市场内同类经营者数量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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