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事先参保地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不能自由行( 八 )

  外省人员在江苏省就医发生的乙类部分特殊医用耗材的个人自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 即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10%;单个(组)材料费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部分为自费 , 个人全额自付 。 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後的剩余费用由各地按医保规定予以支付 。

  ■南京市

  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报销有特殊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 , 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 , 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限额内的费用 , 先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自付 , 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上述范围外的其他特殊医用材料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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