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6)

第三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 , 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开放携号转网服务之日起实施 , 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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