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2)
(一)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查询服务及解除限制服务;
(二)增设办理条件 , 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止、拖延向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服务 。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应用提供服务要求】用户应当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号码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 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非携号转网用户同等标准向携号转网用户提供服务 。
第二十三条【业务支持要求】自本办法实施日起 ,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开展的业务应当支持携号转网用户使用 , 已开展的业务应当实施改造 , 以支持携号转网用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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