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十 )

第十七条【入网协议要求】自本办法实施日起 ,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服务 , 并根据本办法进行申请;

(二)携入用户入网协议生效的时间节点;

(三)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 , 必要的用户资料将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

第十八条【新协议解除责任】自本办法实施日起 ,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新签订的有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均应当包含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 , 并以显著条款明示协议对用户携号转网造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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