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3)

第二十四条【余额账单处理】携出方应当按照本网用户注销时的规则处理携出用户账户余额和提供账单服务 。

第二十五条【费用追缴要求】携号转网完成后 , 携出方负责通知用户结清与携出方之间的电信费用 , 告知缴费时限及逾期不缴费的影响 , 并出具电信费用账单 。 用户逾期未缴清的 , 携出方可以通过与用户约定的方式追缴相关电信费用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 , 为携出方追缴用户的相关电信费用提供便利 。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通信质量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制度 , 保障携号转网用户通信服务质量 。 携号转网用户发生通信障碍时 , 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 , 积极妥善处理携号转网用户通信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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