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4)

第二十七条【号码归还要求】携入用户号码注销后 , 携入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 , 应当在达到《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最短冻结时限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占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 对于发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行为 ,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 处理结果纳入相关信用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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