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公交司机口角,朝头部打了一拳获刑一年半( 四 )

检察机关指出 , 上诉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 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 , 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其在夜晚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 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 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 , 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 ,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司机对陈某有过言语侮辱 。 结合陈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 以及陈某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的情节 , 对陈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原判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 , 已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 故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建议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 , 虹口区法院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原判决结合陈某系自首 , 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 对其减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 , 且审判程序合法 。 陈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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