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政府每台最高补贴20万元( 四 )

  六、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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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程序。

  1.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包括: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分摊方案。

  (2)确定电梯管理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2.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3.实施主体应在本幢(本单元)拟增设电梯的主要出入口及小区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由实施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应在公示报告中载明。

  4.利害关系人无书面实名反对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将书面协议、公示报告交辖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征求意见。

  5.施工图需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需提供增设电梯原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电气施工图及计算资料等,涉及局部改造的还需提供改造部位的鉴定报告。

  6.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增设电梯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联合审查。

  7.电梯安装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书面告知县级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主体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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