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政府每台最高补贴20万元( 二 )

  姑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以下为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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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9〕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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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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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各类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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