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政府每台最高补贴20万元( 三 )

  三、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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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管线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线迁改工作。

  各县级市、区政府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和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四、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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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主体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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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不超过20万/台资金补贴,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管线单位承担,每一台电梯政府给与适当补贴。姑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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