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政府每台最高补贴20万元( 五 )

  8.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征求所在社区居委会意见。

  9.工程结束后,实施主体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

  (二)相关要求。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关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对相关住户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施主体应予以协商解决。若日照间距和最小建筑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书面征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

  2.各县级市、区增设电梯工作机构应当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3.增设的电梯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4.增设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规范使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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