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工伤认定容易陷入死局( 五 )
2004年1月1日 , 《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 。
同年1月10日 , 江苏省某公司职工张某代表单位参加1500米长跑比赛 。 张某坚持跑到终点后 , 瘫倒在地不省人事 。 经医院两次手术 , 张某脱离危险 , 但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 同年3月 , 家属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但当地社保局认为张某属于突发疾病 , 而不是事故伤害 , 不予认定工伤 。 家属就此结论申请行政复议 , 复议机关撤销社保局的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 同年8月 , 社保局再次作出决定 , 不予认定工伤 。 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 , 同年12月 , 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05年3月 ,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 要求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 社保局在规定时间内未上诉 , 判决生效 。 一个月后 , 当地社保局作出第三份决定书 , 对张某不予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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