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 六 )

看点四:缺陷产品召回由生产、销售者“埋单”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 。

此前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 ,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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