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镕]挪用公款1.5亿元,内蒙古一官员被判无期徒刑( 十 )

2016年,在李世镕担任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期间,明知高精铝项目系国务院严格控制的建设项目,仍不顾国家政策,在环保部门明确不同意建设、项目不符合呼伦贝尔市地方实际、市长反对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启动项目并盲目开工建设,给国家造成850万元的经济损失 。 其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合计达7300万元 。

2013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干预国土资源厅下属的矿业集团的投资决策,在明知国家严格控制多晶硅项目建设、合作方经营不善、多晶硅市场低迷、决策会议上存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决定对项目投资,后因该项目的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不全等原因停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亿余元 。

2014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1.5亿元资金挪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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