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镕]挪用公款1.5亿元,内蒙古一官员被判无期徒刑( 七 )

2.受贿贪污两不误,疯狂敛财惠亲友

2005年3月,某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郭某为得到李世镕在煤矿技改等项目上的帮助,应李世镕的要求同意其配偶、儿子及情人分别入股45万元、35万元、100万元,截至2013年上述股份取得的分红达1933万元 。

2005年至2008年间,李世镕还收受郭某送上的1.5万元美金和800克金条 。 2012年12月,李世镕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帮助其大哥实际控制的某煤炭贸易公司解决资金困难,向郭某公司借款3000万元,至案发前未归还 。

随着受贿数额的增长,李世镕的“手笔”也变得越来越大 。 2007年9月,李世镕为某投资公司的蓝碳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白某给予的存有2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转手赠给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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