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 六 )

李亚兰说 , 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 , 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 , 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 , 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

关于条款中“重大疾病”的范围 , 李亚兰表示 , 随着医学的进步 , 一些疾病将可能治愈 , 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 , 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何种疾病为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的界定可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比 , 具体应当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解决 。

那么 , 强调对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 , 夫妻在共同空间内生活 , 其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 , 而患病情况和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相关性 。 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 应当要求患病的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 , 在这里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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