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惩戒权”,教师怎麽用

  学生犯错後 , 教师可不可以惩戒?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近日 , 两个地方法规的出台让这些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

  9月末 ,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出台 , 专章探讨学生教育惩戒 。 其中规定 , 学生违纪可由家长陪写检讨书 , 针对一些违规行为 , 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慢跑” , 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 。 10月中上旬 , 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 其中规定 ,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淩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

  档案出台後 , 立即引发关注和讨论 。 记者走访了一些专家和教育工作者 , 不少人对教师拥有“惩戒权”表示欢迎 , 但也有一些一线教师认为 , “对教育现实生态的改善不大” , 教师拥有惩戒权 , 是喜是忧?记者深入一线 , 探寻真相 。

  专家:“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

  对於教师拥有惩戒权规定的出台 , 很多人表示欢迎 。 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认为 , 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很有必要 。 “广东省出台的条例很有创造性 , 长期以来 , 针对一些顽皮无度的学生 , 或有一些失范行为的学生 , 老师缺乏有效惩戒手段 , 有时一旦教导还会引发家校矛盾 , 如果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 , 对於更好地确立教师威信、形成健康的教育生态 , 都有积极意义 。 ”董圣足告诉记者 。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於“教师拥有惩戒权”也持肯定态度 , 他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 “惩戒权是教师这个职业所应该赋予的权力 。 就像是工厂里生产一台汽车 , 给汽车装上发动机 , 还要给汽车装上方向盘和刹车 。 如果没有方向盘和刹车 , 这一台车就不能合格出厂 。 ”

  教师的惩戒就如同汽车的方向盘和刹车 , 也许“良药苦口” , 但却是必要的 。 “自古以来就是如此 , 一旦成为教师 , 就应该同时拥有引导的权力和惩戒的权力 。 ”

  北京一零一中学原副校长严寅贤对惩戒权的出台同样支援 。 “我向来赞成赋予中小学教师必要的惩戒权 , 并希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早日出台相关法规 。 可喜的是 , 近几年来 , 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已经着手进行并付诸实施 。 ”严寅贤说 。

  但是 , 记者在采访中 , 却发现不少一线教师对拥有惩戒权不乐观 , 有的老师表示 , “不会对现实的师生关系有明显改善” ,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学教师表示 , 惩戒权是深层次教育问题 , “提到这个话题 , 学校、老师、学生全是一肚子苦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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