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够了吗?( 八 )

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 ,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 充实学校管教责任 , 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 , 发挥群团组织优势 , 推动社会广泛参与 。

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 , 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 , 被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对于不良行为 , 父母、学校有管教的义务 , 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 ,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 , 可能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犯罪行为则由少年司法依法惩处 。

对于一些本应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 却因为年龄原因不予处理的情况 , 修订草案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 , 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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