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22)

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封存、加盖公章后移送司法鉴定机构 。 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当经过质证或者确认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和收件时间等 , 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

未经委托人同意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收除委托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 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委托鉴定事项 , 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 , 应当受理 。 对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 , 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 , 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 , 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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