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25)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 , 应当指派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对同一鉴定事项 , 应当指派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 , 可以指派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 , 经双方协商一致 , 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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