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29)

终止鉴定的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 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 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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