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33)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 应当依法在开庭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 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

人民法院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 , 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 经人民法院同意 , 司法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 , 办案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 , 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直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询 。

办案机关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业务范围以外的个人信息 。 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因鉴定执业活动、出庭作证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 , 相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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