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30)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原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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