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27)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 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 , 检查、检验、检测结果 , 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 记录的文本资料、声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鉴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鉴定时限的 , 应当自鉴定委托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第三十二条 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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