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32)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 并送交委托人 。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 多人参加的鉴定 , 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 , 应当注明 。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 未经委托人同意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回答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 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 ,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 ,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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