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买烟遇车祸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这样判( 六 )

南宁市中院认为 , 韦某和樊某是事发时段的当值门卫 , 身为保卫队队长的韦某指派樊某到厂外巡逻并无不妥 , 不仅符合上下级领导工作的正当关系 , 也完全符合该公司《门卫岗位职责》有关“加强巡逻值勤工作”的规范工作内容 。 因此 , 韦某对樊某外出巡逻的事实证明 , 应当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 。

该院认为 , 该案中 , 樊某遭遇车祸身亡的事发地点 , 尚属其执行厂外巡逻工作的合理范围之内 。 因此 , 樊某到厂外巡逻期间存在的买烟行为 , 不足以否认其厂外巡逻的工作性质 。

由此 , 2018年11月13日 , 南宁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 , 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认定以及南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 由南宁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