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买烟遇车祸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这样判( 三 )

樊某死亡后 , 2014年12月29日 , 他所在的公司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对樊某进行工伤认定 。 该公司认为 , 樊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遇车祸意外死亡 , 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

而南宁市人社局在调查后 , 2015年2月1日 , 对樊某的意外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该局的理由是 , 樊某生前是某公司招录的仓库保卫员 , 樊某的死亡地点是在与其工作职责范围无关的厂区外 , 不是工作地点 , 樊某的死亡是因其外出买烟返回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所致 , 也不是因为其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所致 。 因此 , 樊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

对于该决定 , 卢女士及其家人不服 , 随后向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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