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央行: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三 )
《实施办法》规定 , 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 , 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 应当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 , 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 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 , 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 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 ,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 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消费者确认的产品或服务协议书、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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