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发行者或倾家荡产( 二 )

  全面升级证券领域违法犯罪处罚力度

  长期以来 , 在A股市场 , 由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 , 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对财务等数据大肆造假 , 以期达到上市标准 。 一朝败露 , 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 , 责任方所付出的代价却远不足以形成震慑 , 市场对此常有“罚酒三杯”之戏谑 。

  “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 。

  此次修法 , 大大提升了针对欺诈发行各方的处罚力度 。 比如 , 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 , 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 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 , 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 。

  更为重要的是 , 不仅是对发行人 , 针对相关责任个人的处罚也全面升级 。 关于欺诈发行 , 旧的证券法中规定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新证券法则明确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 , 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欺诈发行者或倾家荡产。  这意味着 , 如果责任做实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 , 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今后 , 欺诈发行者很可能倾家荡产!

「证券」欺诈发行者或倾家荡产。  同时 , 新证券法扩大了禁入范围 。 被禁入的违法行为人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外 , 还可能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 “不能进行证券交易 , 就是不能买卖证券 , 这实际上是一个很严厉的处罚 。 ”王翔说 , 通过修法 , 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 , 且要受到多方面损失和限制 , 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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