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依法而为,让地名变更不再“任性”( 五 )

第二 , 理顺管理体制 。 基于“中国地名委员会”已被撤销、各地方地名委员会大多运行不畅的现状 , 应尽快明确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 并就其具体职责加以列举 。 与此同时 , 由于地名变更不单单涉及民政事宜 , 还与城乡规划、交通、水利、住房、旅游等多个部门存有关联 。 因此 , 还需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体制机制 。

第三 , 遵守正当程序 。 地名承载的是一地百姓的情感和乡愁 , 他们与地名有着真正的“血缘”关系 。 因此 , 地名变更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 。 对此 , 除了在《地名管理条例》中添加公众参与条款之外 , 还应在参与机制上进一步完善 。 要充分利用公众意见征询、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形式 , 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建议 , 让专家学者充分说理 , 展示地名变更中的历史源流、文化传承、规划科学等 , 让决策者充分知悉地名变更的利益损害和预期成本 , 尊重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 , 避免“重名”“洋名”“怪名”等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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