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依法而为,让地名变更不再“任性”( 四 )

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

地名既包括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旅游地、纪念地、住宅区等功能意义文化名称 , 也包括城镇、社区、街道、村落等居民地名称以及省、市、县、乡等行政区划名称 。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 ,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 , 必须让地名变更步入法治轨道 , 促使决策者依法更名 。

第一 , 加强规则供给 , 尤其是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地名依法变更提供规范依据 。 值得关注的是 , 2019年10月18日 , 民政部对外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前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 。 从内容上来看 ,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幅度很大 , 由原来的13条扩展到了8章63条 。 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 , 分别对命名和更名、标准地名、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 从整体上来看 , 征求意见稿从根本上修正了传统的控权理念 , 由先前“重审批、轻规划与监管”转向了“规划、审批与监管并重” 。 草案借鉴了《镇江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07-2020)》《南宁市城区地名规划(2010-2020)》等内容 , 创设了地名规划条款 , 并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权限和措施 , 引入了抽查、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机制 , 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 。 可以看出 , 此次修法将地名变更置于“事前规划、事中审批、事后监管”的控权模型中予以规范 , 地名依法变更的规范依据将得到有效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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