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痞互殴也需尊重生命权,唐雪案司法不该选边站,

看到网友在为一个云南农村互殴至死的案子而争执不休 , 主角是名为唐雪的退伍女兵和一个李姓农村大学生因为刮擦起纠纷 , 公检法以正当防卫的理由不予起诉 , 官方说是防卫后果是不可预测应有主动方承担 , 也就是说一旦某一方主动攻击那么就引发无限防卫权 , 后果由主动方全责 , 那么我的疑问来了 , 如果不是致命伤害如争执中扯了对方的胳膊 , 如激动时扇对方一巴掌 , 这种纯粹是争执情绪表达 , 而非故意伤害 , 能不能引发反杀呢?如不小心踩到脚 , 司法和技术也不可能判断是不是故意的吧?那么以此为由能不能引发无限防卫权进行所谓的反杀呢?如果司法鼓励这种层面上的防卫权 , 那么是不是太不尊重生命权了 。 引发无限防卫权一定是有条件的 , 不然大家一言不合就杀成一团了 , 也肯定是相对的 , 如对方没有武器在手表示对方攻击只是出气或者要面子层面 , 如打你一巴掌也仅仅只是为了出口恶气 , 那么你却拿刀具致命伤害对方 , 显然不是正当防卫 , 如果对方拳头交加甚至动用刀具那么在躲避后依然不依不饶 , 可以判为致命性攻击 , 那么可以无条件无限制防卫就此成立 。 对此就不会有争议 , 此案明显不是正当防卫 , 而是预谋和激情杀人 , 试问一个害怕的人首先会寻求帮助或者打110才对 , 怎么会持双刀破门而出与人恶战么? 为什么公检法不去客观看待案情让社会止于轻冲突轻伤害呢?难道你踩我一脚我砍你一刀才是想看到的么?司法难道不是解决人们止戈冲突为目的么?就算李姓大学生咎由自取难道就可以鼓励民间动不动亮刀子进行反杀么?司法的初衷人性关怀何在?那么就依云南公检法的理论 , 主动寻事者负全责 , 那么到底是以那个环节为节点呢?是以唐女持双刀破门而出亮刀刺杀被朋友拉住且无刀在手的李男为节点?还是唐女用车刮伤李男不道歉为节点呢?如果以李男上门讨说法为节点我认为不合理 , 你刮伤别人不仅不道歉还引发了肢体冲突 , 人家上门讨说法有什么不妥当么?有人会说你应该报警呀 , 那我也想问为何唐女不报警而是提刀出来刺死李男呢?当然农村用农村的方法 , 显然是不符合现在人法制观念的 , 李提刀上门应该生死与人无忧 。 但唐女提刀破门而出和李男持刀上门性质又有什么区别?从这个角度来说最起码唐女擦伤李男理亏在先吧 , 因此首先不是无故遭受流氓侵害 , 说他翻墙也好 , 说他持刀也好 , 说他伤害唐女也好 , 但多没有事实存在 。 最多也就在威胁或者装大的层面 , 实际上女方出来时他并没有持刀 , 事实上也没有翻墙 , 反而男的受了伤在前 , 她若真害怕会主动持双刀出来械斗么?说明她很自信并心生杀念 , 这不重要 , 因为没有成为事实 , 但她出来不是胆泄缓和事情 , 道歉或者说软话 , 而是直接打斗并刺死被朋友拉住并无刀具在手的死者 , 这能成为弱者无奈防卫么/? 死者上门持刀威胁生死由他自己负责 , 但女方也最起码激情杀了人 。 正当防卫应该是无故遭受不法伤害而无奈防卫才叫正当防卫吧 , 言语冲突中我就不相信那一方没有过激言语 , 我认为双方冲突中谁主动先出手伤害对方为准才对 , 此案双方之前就已经冲突动了手 , 之后男上门讨说法时又是女方冲出来主动迎战 , 从这个角度不说女方主动伤害 , 但也明显是双方互殴 , 怎么能成为无限正当防卫?毕竟殴斗中男方没有凶器在手并且被朋友拉住处于下方 。 这是双方多认可的 , 死者父亲李兆云称 , 儿子1992年出生 , 是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的大学生 。 事发当晚 , 儿子喝了酒有点兴奋 , 拦车是因为被车给擦到了 , “验尸的时候 , 我儿子右边小腿有淤青 , 是撞击伤 。 ”李兆云说 , 据他了解 , 拦下车后 , 李某并未对唐雪进行辱骂 , 只是要求对方“开慢点” , “当时可能因为被撞了 , 态度有些不好 。 ” 此前女方唐雪父亲称 , 两家素无矛盾甚至还是世交 , 当晚女儿也被打致脸肿 , 男子砸门后欲翻墙进家 , 女儿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 事情经过李男性质真没有唐女恶劣 , 多是农村痞性使然不想用法律解决 , 也许只是仅仅为了面子和出口恶气 , 但唐女确实杀人了 。 以无限正防卫来搪塞是不是把生命当儿戏了?

村痞互殴也需尊重生命权,唐雪案司法不该选边站,。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20/1/4 9:15:3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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